第14條信託業得就運用於不同種類投資標的之信託資金分別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集合管理運用,並應以分別記帳方式管理之。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財產應以信託業之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之。但信託財產運用於境外之投資標的時,其名義記載得依信託業與境外相關訂約機構之約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