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信託監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委託人及受益人執行下列職務: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二、受託人有違反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另選任新任受託人。三、與受託人為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之協議與修訂。四、依法令或本辦法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所為必要之行為。五、委託人及受益人授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