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3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受前三條限制: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二、本辦法發布施行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