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健全信託業之經營與發展,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稱信託業,謂依本法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經營信託為業之機構。
- 第3條銀行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適用本法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規定兼營信託…
- 第3-1條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前項之創新實驗,於主…
- 第4條本法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第5條本法稱信託業負責人,謂依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
- 第7條本法稱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持有信託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二、擔任信託業負責人…
- 第8條本法稱共同信託基金,指信託業就一定之投資標的,以發行受益證券或記帳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募集,並為該不特定多數人之利益而運用…
- 第9條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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