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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託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信託業之名稱,應標明信託之字樣。
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非信託業不得使用信託業或易使人誤認為信託業之名稱。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不得投資或經營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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