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15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第15條 銀行暫時停止或終止其兼營之信託業務者,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信託業之合併、變更、停業、解散、廢止許可、清理及清算,準用銀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