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法 第10條 法規:信託業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設立及變更 第10條 信託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兼營信託業務者,不在此限。信託業之設立,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六條規定。信託業設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資格條件、章程應記載事項、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股限額、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文件、程序、不予許可之情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以標準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