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20條 法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信託業務 第20條 信託資金之委託期限最少須為一個月期。但經財政部核准之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