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9條 法規: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信託業務 第19條 由公司確定用途之信託資金,其營運範圍如左:一、辦理中、長期放款。二、投資公債、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三、投資短期票券。四、其他經財政部依銀行法規定核准辦理之業務。由信託人指定用途之信託資金,應由信託人指定營運範圍,載明於信託契約。財政部於必要時,經洽商中央銀行後,得對第一項信託資金之營運標準予以適當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