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母法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4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章程內載明之理事、監事人數,理事最多不得超過十五人,監事最多不得超過五人;其有候補理、候補監事者,其人數分別不得超過理事、監事人數之半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