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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信用合作社依本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將各項財務及營業書表提請社員(代表)大會承認者,其社員(代表)大會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召集之。
但有正當事由經報請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書表,經金融檢查單位檢查結果,認為有調整之必要者,信用合作社應配合調整之,並應於下次理、監事會議及社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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