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母法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2條 本法所稱經理人,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經理及副經理。前項副經理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時,以可歸責於副經理個人原因者為限。 本條定義的名詞 經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