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第15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5條 財政部就信用合作社合併之有關事宜,得隨時派員,或請省(市)政府財政廳(局)或適當機構派員查核,並得令信用合作社於限期內提出必要文件、資料或指定人員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