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第2條 法規: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金融機構為銀行及證券商。前項所稱銀行不包括信託投資公司;所稱證券商限於同時經營有價證券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或居間等三種業務者。證券商以申請兼營短期票券之經紀或自營業務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