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金融機構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前條第二項之安全維護督導小組,金融機構應指定高階主管一人(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總行授權人員)為召集人,督導辦理與檢測安全維護執行情形、教育訓練及定期操作演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