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金融機構應將安全維護作業規範之執行情形列為自行查核及內部稽核之查核項目。前項執行情形良好,因而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發生危安事故而予有效制止者,金融機構對有關人員應予獎勵。第一項執行情形不佳,有礙防範危安事故發生,或致發生危安事故者,金融機構對失職人員及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應予懲處。主管機關並得於危安事故發生日起一年內不准該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或新增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