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9條 受託機構、信託監察人、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及監督機構,不得擔任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機構。主辦證券承銷商,不得擔任當次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所發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簽證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同次發行之證券,應委託同一機構簽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