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23條 監督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之發起人或股東,不得為同一關係企業。前項同一關係企業,準用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所定同一關係企業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