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母法 第18條 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更換部分資產、將資產返還創始機構或因信用增強所為之資產移轉,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登記規費,指登記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