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8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48條 受託機構依前條規定辭任或解任時,應即作成信託財產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管理運用報告書,提出於受益人會議請求承認;並應立即將該等書表連同信託財產移交與新受託機構。前項承認,於設有信託監察人時,由信託監察人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