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5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特殊目的信託 › 第七節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45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受益權種類有不具本金持分者,其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時,並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之決議。第三節有關受益人會議之規定,於前項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