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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28條受託機構為保護受益人之權益,得依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約定,選任信託監察人。信託監察人得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及委託人為有關信…
- 第29條信託監察人有數人時,其職務之執行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或受益人會議另有決議外,以過半數決之。
- 第31條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得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以書面請求信託監察人行使其權利。信託監察人對於前項之請求…
- 第32條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 第33條受託機構之行為違反法令或特殊目的信託契約,致有損害信託財產之虞時,信託監察人得為信託財產之利益,請求受託機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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