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8條 法規: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10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行為負責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非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託機構而擔任受託機構,且發行受益證券。二、違反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受託機構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受益證券。三、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而發行資產基礎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