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者,除有第八條第二項及前條規定情形外,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向主管機關函報投資計畫執行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