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法規: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本基金依前條規定處理前,主管機關應先公告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客戶每筆逾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呆帳。主管機關應於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將前項應公告事項廣泛周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