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四條規定動用者外,管理會應以本基金名義為下列方式保存:一、現金。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銀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