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法規: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本基金得委託存保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經營不善金融機構:一、賠付金融機構負債,並承受其資產。二、賠付負債超過資產之差額。本基金視為金融機構合併法中之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並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