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第4條 法規: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依本辦法發行之新臺幣金融債券,所募集資金之使用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得兌換為外幣使用:一、使用於我國境內重大公共建設、離岸風電建設及其他綠能產業建設之相關融資。二、使用於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永續經濟活動之相關融資。外國銀行分行應就資金用途、融資撥貸及控管情形,建立評估程序、定期查核及監督等管理機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