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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應檢具申請書(附件),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外國銀行分行依前項規定申請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債券,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外國銀行分行所提出之申請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經限期補正者,主管機關自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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