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1條外國銀行分行應就持有下列資產項目,依附件五格式及指定之權數計算合格資產總餘額:一、持有新臺幣現金餘額。二、中央銀行定期存…
- 第19-2條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
- 第19-3條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
- 第19-4條外國銀行分行計算下列項目時,得併計依法令規定提列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目…
- 第20條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第21條外國銀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指定代表應即檢具事由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報:一、解散或停止營業。二、發生重整、清算或破產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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