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2條 法規: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二章 外國銀行分行 第19-2條 外國銀行分行辦理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業務,其總歸戶數合計超過五百戶,且收受自然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存款餘額合計數超過收受新臺幣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一者,新臺幣存款總餘額與新臺幣放款總餘額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