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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外國銀行分行盈餘之匯出,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後,依中央銀行訂定之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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