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3條 經許可並辦妥公司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者,應於換發營業執照後十五日內,在本行及其分支機構所在地,公告變更登記及開始營業基準日,並於基準日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報開始營業基準日及其前一日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