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6條 工業銀行因投資關係得派任其負責人或職員,兼任生產事業之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兼任董事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