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5條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依本會之規定提撥賠償準備金。前項賠償準備金應專戶儲存,其運用以下列為限:一、銀行存款或郵政儲金。二、購買政府債券或金融債券。三、其他經本會核准之用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