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2條 證券期貨控股事業為下列行為,應先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一、變更公司章程。二、變更公司名稱。三、變更資本額。四、變更營業處所。五、解散。六、讓與或受讓他人全部或主要部分財產。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先報經核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