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9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受理以下列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一、設質之股票。二、限制員工一定期間不得轉讓新股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三、公司員工擇定適用緩課所得稅之股票。四、公司因買回本公司股份、受贈、合併、營業受讓或其他原因取得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