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一、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二、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證券商對前項以外之關係人及關係企業之融通利率及手續費等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