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訂定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前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瞭解客戶評估作業及徵信程序、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之作業手續、權責劃分、融通額度控管及帳戶管理等事宜,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