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前項所稱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指證券商與客戶約定,為因應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融通範圍,由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會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證券業務借貸款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