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本辦法所稱保管,指證券商依與客戶之約定,保管客戶款項於證券商現金管理專戶,其期間不得超過十個營業日。本辦法所稱運用,指證券商依與客戶約定之運用標的相同者,集合客戶委託保管於現金管理專戶之款項,以證券商名義進行投資之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管 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