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4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所需之資金或有價證券,得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證券商依前項規定辦理轉融通時,仍應分別對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履行交割義務。稱轉融通者,指證券商向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有價證券之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