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2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經主管機關核准。稱融資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資金之謂;稱融券者,指證券商對其客戶融通證券之謂。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證券市場狀況,限制證券商申請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