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9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