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證券商受理客戶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客戶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其開戶條件由證券交易所會同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