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之券源,以下列為限:一、自有中央登錄公債。二、自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借券系統借入者。三、因附賣…
- 第32條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交易與確認方式。二、交易確…
- 第33條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向借券客戶收取擔保品或由客戶提供銀行保證,其擔保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一、現金。二、中央登…
- 第34條中央登錄公債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不得逾六個月,且不得跨越其借貸標的及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之各該公債付息日之前…
- 第35條中央登錄公債借貸之交付及返還,應依經理中央登錄債券作業要點規定採轉讓登記方式辦理。但分割公債之交付及返還,應採帳簿劃撥方…
- 第37條證券商出借中央登錄公債加計附買回交易之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六百。但兼營證券業務之金融機構另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 第38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於中央登錄公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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