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證券商辦理中央登錄公債借貸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借貸契約。前項借貸契約內容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交易與確認方式。二、交易確認書件應記載事項。三、借貸期間。四、手續費費率及以年百分率揭示之借券費率。五、返還方式及提前返還條件。六、擔保品之種類、更換、比率及維持率計算。七、標的證券及擔保品移轉或交付方式。八、現金擔保品利息之計算與給付。九、權益補償與違約之處理。十、客戶資料之處理。十一、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