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上市、上櫃有價證券借貸業務 第24條 證券商應每日將客戶借貸額度、借貸之交易明細與餘額等資料傳送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彙計,於次一營業日開市前公告有價證券借貸交易餘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