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證券商淨值百分之四百。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