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9條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應以下列各款為限:一、證券事業,包括當地國法令准許其經營之相關證券、期貨、金融等業務。二、其他經本會…
- 第49-1條證券商或其子公司投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證券商或其子…
- 第50條證券商申請投資外國事業,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但不符第一款至第五款之條件,惟其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本…
- 第51條證券商申請投資新設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投資計畫書,其內容應載…
- 第52條證券商申請轉投資外國事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公司章程或相當於公司章程之文件。二、投資計畫書:應含投資目的、…
- 第52-1條前二條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證券商如符合第五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定資格條件,得檢具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七款所定之書件向…
- 第53條證券商經本會核准之投資事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具事由及相關資料向本會申報:一、營業項目或重大營運政策變更。二、證券商或…
- 第53-1條證券商經本會核准投資海外事業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季終了後十五日內向本會提交所投資海外子公司之業…
- 第54條證券商投資之海外子公司轉投資其他機構,或海外子公司轉投資之機構再轉投資其他機構,如與其所轉投資之機構達具公司法關係企業章…
- 第56條證券商投資外國事業其出資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一、外匯。二、對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三、對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或其他…
- 第57條(刪除)
- 第58條證券商經核准投資外國事業後,對於資金之匯出、被投資外國事業之登記或變更登記事項之證明文件,應於取得證明文件後五日內申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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